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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實施在即 企業守法是履行環境責任
[2015/10/05]
作為市場經濟參與和影響環境的主題,企業在重視污染防治的新《環保法》即將實施之際,又該如何履行責任?
新《環保法》實施在即 企業守法是履行環境責任
新的《環保法》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進一步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的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企業是市場經濟參與的主體,也是影響環境的主體,新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那么,企業究竟該怎么履行責任?環境責任,企業承擔了幾分?
當前中國企業處在轉型之中,面對大量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企業已經進入將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作為競爭要素進行全面競爭的時代。
以治水為例,我國水環境形勢嚴峻,環境保護部近期公布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2013年度考核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仍有17.2%的考核斷面為劣V類斷面,總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顯,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總磷超標的問題,我國的水環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惡化。
這其中,工業廢水占水污染排放總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體量下,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業該承擔哪些責任?對于企業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誠然重要,管好排放源頭更加重要,效果也會更明顯。
所以,無論從排污總量、對環境的危害等多個角度看,企業的環境責任將在水污染防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而國家在水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中也應強調企業的環境責任建設。
企業了解自己的責任嗎?
治水應注重企業環境責任建設
如何有效堵住工業廢水的排放源頭治理好工業廢水排放?除了加強執法監管,企業自身的環境責任意識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應發揮更大作用。然而目前,有些企業對環境責任尚不理解。他們認為,作為市場中的盈利機構,當然要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經營宗旨,環境保護與其何干呢?顯然,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任何企業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眾是其主要的利益相關方,作為公眾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中就包括環境保護責任。而且,企業面臨環境監管風險,基于股東和經營業績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擔負環境保護責任。而在環境監管約束日益嚴格、激勵日益明顯的情況下,企業還可能因為減少廢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護環境而提升經營業績。
作為上市公司,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以環境守法為己任。傳統企業和現代企業的分水嶺就是社會責任,現代企業在為社會提供商品的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社會的理性消費,不能脫離了資源支撐和環境承載能力的現實。上市公司環境責任危機事件的時有發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當前,環境責任更需要從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環境責任管理轉型。
企業怎么履行責任?
履行環境責任首先要守法
對于企業而言,所謂環境責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廢水排放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生產權利的話,那么引入并使用相應的技術設備控制其排污規模就是義務或責任了。盡管履行這樣的責任會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但假如企業任由廢水等污染排放到環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么,它就是在向社會和公眾轉嫁成本。在市場理性的情況下,這樣的企業顯然無法獲得公眾的信任,也無法得到市場投資者的青睞,并有損其市場價值。
逐利是企業的本能,但逐利必須有底線。守法是企業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對企業應更多關注其是否守法或違法,如果違法排污就必須嚴懲。新的《環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明確提出,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5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這對地方政府和監管者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嚴格執法。
當然,企業保護水環境絕不僅僅意味著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這一方面與法律法規本身無法完全克服道德風險的特征有關。出于各種原因,現有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實際上無法真正完全覆蓋各種生產經營過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排放污染,企業也有必要從履行環境責任的角度來盡最大可能控制廢水污染排放。
企業能否做到責任自律?
企業面臨信息披露與公開機制挑戰
企業為何要在環境責任上“自律”?事實是,在大數據的信息化時代里,企業將不得不在環境責任上克服來自“信息披露和公開”機制的挑戰。
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公眾型企業(上市公司為主)必須公開經營上的系列指標,以供公眾監督,目的是為了增加企業經營透明度、維護股東投資者的利益。近期以來,隨著水環境污染加劇,將相關水污染排放指標納入信息公開體系已是大勢所趨。
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環境保護部也最新公布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盡管這些規定并沒有強制各類企業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數據,但可預見的是,在未來,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內的各類環境指標都將極有可能被納入強制性公開的范圍。
還應注意到,在環境信息公開的推動過程中,已經公開環境信息的同行業公司必然會對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強履行環境責任,逐步公開其環境責任信息。
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其市場價值的關系,學界有過深入論證。一項針對北美(美國與加拿大)的研究顯示,初看起來,企業違法排污與其市場價值之間似乎沒有直接關系。對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后的外部懲罰并不能影響市場投資者對這一企業的投資決策,公司市場價值沒有明顯變動。但隨著政府外部懲罰次數的增加,市場接收到這一信息后,公司股價便明顯下浮。在企業評估和審視自身環境責任的過程中,即便來自外部的懲罰較弱,一旦這樣的懲罰信息經由披露并不斷強化,公司價值便會受到影響。
當前,我國在促使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方面也在不斷推進能力建設,并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技術條件。比如,我國在主要工業廢水排放源都建立了在線監測和監督體系,有著較為完善的標準制度。若能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框架下,更具針對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實現水污染信息公開,這些條件都將很好地成為推動企業承擔其環境責任的重要基礎。
來源:中國環保在線